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湖南省卫生厅文件湘卫医发〔2012〕46号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落实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依据“谁审批谁定级”的原则,由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已开办社会办医院的定级工作。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已注册的社会办医院的实际开设床位、科室设置、房屋、设备,以及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工作制度、执业人员等方面进行一次核查,确认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所规定医院级别的要求。三、各地社会办医院定级工作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正式通知医院所确定的级别。各市州社会办医院定级结果须在8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备案。联系人:田魁,联系电话(传真):0731-84822240。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2年6月27日印发(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