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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备Р系指符合IMO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具有对生活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Р的能力,该设备的型号是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Р5 设备操作程序(放在单船操作手册中)Р6 须知Р6.1 船舶严格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规定进行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Р6.2 船舶应按照《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后,获得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Р6.3 除6.5条的规定外,应该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Р6.3.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附则第9条1.2款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标准予以认可。Р6.3.2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正在运转,该设备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操作要求,同时:Р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Р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Р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Р6.4 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Р6.5 生活污水排放的不适用情况:Р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Р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排放生活污水,且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Р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Р6.6 船舶应设置标准排放接头,便于船舶和港口的接收设备管路相连接,通过岸上接收设备回收船舶的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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