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移交至园林绿化部门;Р(四)道路交通设施移交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Р(五)市容环卫设施移交至环卫主管部门;Р(六)消防栓移交至公安消防部门负责;Р(七)电力管沟其检查井井盖移交至昆明市供电局或依法确定的电力管理单位;Р(八)自来水管沟及其井盖移交至昆明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Р(九)雨(污)水管(渠)、再生水设施,排水泵站、雨水口及检查井井盖等移交至市、区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接管;Р(十)公交车站台移交至公交公司;Р(十一)其它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至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Р第十九条移交时规划有配套管理用房、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建设业主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Р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应当由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人进行监交。Р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自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跟踪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城市道路的建设业主应当在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告知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Р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向建设业主提出书面建议。建设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接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Р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和桥梁在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后,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业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的移交工作。Р第二十三条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办理市政设施接管手续时,应当签订移交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工程移交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的,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应妥善协商解决工程设施遗留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Р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新增的管养维护设施量的情况,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增加相应数量的管养维护费用,以保证管养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Р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