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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经济法之证券法(超强整理)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84KB

文档介绍
司股份的......Р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以最后一笔买入计)后6个月内卖出,Р 或卖出(以最后一笔卖出计)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Р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Р优先股发行Р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Р上市公司Р股份转让Р的限制Р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Р 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Р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若以上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则不受25%的限制);以上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Р 司股份。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Р 注:以上人员在以下时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Р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Р中介机构: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Р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Р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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