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工作重大事项的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开发区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规定、决定的办法和措施;研究出台对各部门、单位“平安和谐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关奖惩规定。Р(二)根据各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加强全区平安建设和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Р(三)根据各部门、单位在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实绩,依照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规定,讨论对有关单位、人员的表彰奖励和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的意见建议;研究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部门、单位领导进行责任查究的事项。Р(四)研究落实综治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Р第四条联席会议由综治办主要领导牵头召集,综治办负责具体事项的联系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综治办提议,也可以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议题做好相关准备。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联席会议的筹备等工作。 Р第五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发生重大问题时,经综治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一般由综治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Р第六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综治办负责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重要的意见和决定报综治委领导审批后,以综治委名义印发,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办。Р第七条 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事项,报综治委主任审批并向综治委全会报告后,向被否决单位下达决定书。Р第八条 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有关事项,会后按各成员单位自身职能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履行责任查究程序。Р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Р第十条 本制度由综治办负责解释。Р Р Р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