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制度Р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报废与回收,提高资产利用效益,防止医院资产流失,根据《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Р一、报废条件: Р 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Р2、设备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于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Р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Р4、设备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Р二、报废程序Р1、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有固定资产使用科室或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表(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报主管领导审批。之后报上级部门批准。Р 2、除期满正常报废的,因使用不当提前报废或其它原因报废固定资产,要说明提前报废的原因,必要时应承担相应责任。Р 3、资产报废后,财务科及时做帐务处理,固定资产退出医院。Р三、报废后处置及残值收回Р1、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如压力容器、车辆、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安全设施等,为废品交指定回收公司,不得转让。Р2、固定资产残值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估值,估值在五万元以上的,交由市国有资产交易中心组织拍卖,估值不到五万元的,在上级部门监督下,由本院组织时行公开拍卖。Р3、报废资产残值扣除清运费用,上交区财政局指定专户。Р珠海市xxxx院Р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