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K01-02、20-014-K01-02、20-015-K01-01、20-016-K01-01、20-017-K01-02、20-021-K01-02、20-021-K01-03、20-015-K01-02、20-022-K01-01、20-022-K01-02、20-023-K01-01、20-023-K01-02、20-024-K01-01、20-024-K01-02Р结合各地块地下空间设置。Р垃圾收集点Р-Р每个独立地块内均应设置Р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应采用分类收集方式。Р生活垃圾转运接驳点Р-Р每个独立居住地块均宜设置1处Р人口规模0.5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块应设置专业用房,用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宜独立占地。人口规模为0.5万以下的居住地块应设置专用场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且便于环卫车辆出入。Р垃圾转运站Р1Р20-024-K01-02Р用地面积600‐1000平方米,应独立占地,采用压缩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10米。Р非机动车存车处Р-Р每个独立的居住、中小学、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商业用地地块内均应设置Р居住用地在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设于居住单元的出入口。Р机动车停车场(库)Р-Р每个独立的居住、中小学、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商业用地地块内均应设置Р宜设于居住单元的出入口。Р母婴室Р2Р20-017-K01-02、20-023-K01-01Р每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且不应与厕所共用一室。Р8Р行政管理Р人防设施Р规划地块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防空警报设施应与城市防空要求相适应,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防空警报布局网格图的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