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Р第三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Р第三十二条对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举报事项,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事项,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Р第三十三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报来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Р第三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原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承办。Р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承办。Р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Р第三十五条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申请复议、复审;对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复议、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议、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查、复核。Р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Р第三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Р(一)申诉符合本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Р(二)不属于本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