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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5.4.2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5.5车辆清洗站5.5.1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5.5.2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5.5.3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的规定。5.5.4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6.0.1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6.0.2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有关规定设计。6.0.3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1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1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2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3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4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5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表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设施名称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区(t)旧城区(t)化粪池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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