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其电费结算方式。Р第八条、信息完善及服务便利Р8.1 居民用户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信息,以便供电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信息妥为保护。Р8.2 产权住宅的产权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居民用户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Р8.3 居民用户可委托他人办理查询、付费等一般业务,但开户、过户、销户等业务应当由用户本人办理。Р第九条、违约责任Р9.1 供电企业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或居民用户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Р9.2 居民用户逾期支付电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支付电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1元的,免收。Р9.3居民用户存在以下严重违约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供电:Р(1)经催告,且逾期30日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Р(2)阻挠供电企业设备维护更新或抄表,经催告后仍未停止阻挠行为的;Р(3)破坏供电设施或者有其他违约用电行为威胁供电设施安全的;Р(4)存在绕越电能表、使电能表不计量或少计量的情形的。Р供电企业依据前款第(1)、(2)项原因中止供电的,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用户,依据前款第(3)、(4)项原因中止供电的,应当在中止供电后及时告知居民用户。Р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Р10.1 供电企业和居民用户发生供用电合同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应由用电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Р第十一条、生效和文本Р11.1 本合同经听证后发布并生效。本合同发布后居民用户使用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Р11.2 根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的规定,本合同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Р11.3 居民用户有权向供电企业索取本合同纸质文本,供电企业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