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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版与2014版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比较-90版党员发展细则与14版党员发展细则区别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作方向。Р第三十九条:旧版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表述中,“要”改为新版的“应当”,文字表述更严格、准确。第四十、四十一条也是这样修改的。Р第四十一条:内容作了很大篇幅的修改,对领导责任和工作纪律规定更明确、细致。(详细见后边“领导责任方面”“工作纪律方面”解释)Р第四十二条:为新增条数,明确《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印发。Р总体上,新《细则》在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方面做了更加有力、细致、明确的规定。Р首先,领导责任方面:Р1、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Р2、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Р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Р4、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Р其次,工作纪律方面:Р1、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Р2、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Р3、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Р4、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Р(四)附则Р(章数:由第六章变为第七章,条数:增为2条,字数:由56字增为70字)Р具体变化:确定标准,由试行本变为了正式文本,全国施行。废止了9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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