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使用注册商标。5.2.2应准确使用各项认证标志、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识等。5.2.3农产品的名称、包装、标签、商标、图案、符号等要素,应和其他品牌类具有显著区别性和排他性。5.3地理标志保护5.3.1农产品经营者可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5.3.2可在标签或包装上将原产地名称、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给消费者。5.3.3可以用货源标记来说明该产品的产出地,但货源标记与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无关,不具备品牌保护功能。5.4鉴别与争议5.4.1农产品经营者和生产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假鉴别、品质鉴别等方法和知识。5.4.2对农产品的品质有争议时,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4.3对农产品真伪有争议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可征求被侵权商品生产企业的意见。5.4.4农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鉴定结论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结果或者被侵权企业的原始检测报告为依据。第六章宣传6.1农产品广告6.1.1从事广告业务(包括设计、制作和传播)的机构,在接受农产品广告业务时,应查验委托方的相关资质。6.1.2农产品广告应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6.1.3鼓励农产品经营者做公益性广告。6.1.4传递的健康知识、应有科学依据,数据真实、准确,并有据可查。第七章监督和评价7.1经营行为监督7.1.1农产品流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其流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7.1.2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可依据有关标准对农产品经营者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7.2管理性评价7.2.1对酒类企业的售后服务评价,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标准执行。7.2.2对酒类企业的品牌评价,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品牌评价标准执行。本标准由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如遇省、市、县发布规范性文件,以省、市、县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