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输煤、洗选煤、上煤系统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Р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Р(一)未实施无污染作业的;Р(二)未按照规定回收处理废矿物油、散落油、油水混合液等含油污染物的;Р(三)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有毒有害钻井液、压裂液等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Р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业企业擅自抽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Р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Р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Р(一)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进行有效性审核的;Р(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Р(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Р(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Р(五)依法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Р第九章附则Р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Р 来源: /detail20342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