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作出要求改正的建议。如建议未被采纳,监事可以向协会理事会报告。Р第六章资金监督Р第二十二条互助资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管理委员会于每年会员大会就上一年度的详细的资金收支情况向作出披露,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Р如监事会认为必要,有权对互助资金使用、财务状况进行审计。Р社会及个人捐赠的,应遵守与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Р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需要提取管理人报酬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报酬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互助资金账户注入互助资金。如逾期经管理委员会书面催告仍不支付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将其列入不诚信记录,可视情形给予取消其申请互助资金补助的资格、建议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向人民法院通报管理人的不诚信行为。Р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报酬支付情况,用于及时向未按规定提取互助资金的管理人进行催告。Р第二十四条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互助资金补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列入不诚信记录、取消其申请互助资金补助的资格、建议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向人民法院通报管理人的不诚信行为。Р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或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互助资金或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委员资格、建议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向人民法院通报该等人员的不诚信行为。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六条非杭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如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也应根据法院指定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及其承诺缴纳互助资金;符合补助条件的,也有权根据本办法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助申请。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