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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识解答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Р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哪些?Р答:公共设施包括: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Р⒖我国现行法律有哪些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有规定?Р答:在《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的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Р⒗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如何开展?Р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作了如下规定: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来管理是不行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地方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部门,负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Р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哪些方面进行管理?Р答:主要是对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进行管理。Р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说话不标准、写字不规范是不是就犯法了?Р答: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干涉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只对公务、教育教学、宣传、公共服务用语用字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其中,对部分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有一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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