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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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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到相应的等级标准:Р(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Р(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Р(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Р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前款(一)、(二)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Р有关单位对未达到规定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等级证明。Р第十四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Р(一)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Р(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Р(三)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Р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Р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特定岗位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教师、播音员、主持人、演员等,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应当作出处理。Р常见不规范使用序号、标点符号、汉语拼音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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