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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讲稿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Р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Р   此法第三章对学校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Р力。Р 我们作为21世纪的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框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为提高我们对《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认识,特选择与我们自身和我们的教育对象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同学习。目的是希望大家牢固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先学到这里。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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