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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Р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的处方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店。Р2.适用范围:Р本制度适用于本全体人员。Р3.职责:Р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Р4.内容:Р4. 1 . 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门诊处方。Р4.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Р4. 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 处方当日有效。Р4. 4.患者处方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Р4. 5 . 处方药的用药和处方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Р4. 5. 1.处方书写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Р4. 5.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 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Р4.5.3.处方上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Р4. 5. 4.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Р4. 5. 5.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Р4. 6.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Р4.7.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 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Р4. 8.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Р4. 9.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章后,处方按照《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和(处方调配流程)规定进行调配、登记。调配完毕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名)章。Р4. 10. 执业药师应将处方按调配日期整理、装订或粘贴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Р4.11.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用药规定,应予退回,同时做好《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必要时上报区医保中心。Р4. 12.处方按规定保存2年,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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