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药店的管理制度Р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购药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Р二、领导亲自挂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成立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医保局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工作。Р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并严格执行药品收费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确保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需经过市级以上药监局及医保的培训,持证上岗。Р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单独管理,分柜摆放,明码标价,一药一签,药品应备有小包装,符合处方剂量的规定。Р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专柜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药品的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Р六、建立健全报表的报送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日报,每月5日前将月结算报表及售药明细报医保局。Р七、按《药品目录》所列药品由采购部备药,备药率达到80%以上。Р八、有责任为医保局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并配合医保中心做好各项工作。Р九、对医保参保人员药费要单独建帐,分别核算。Р十、协助、配合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购药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审核。Р十一、负责参保人员在我店购药的服务管理,并向参保人员解释个人帐户医保卡内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规定。Р十二、妥善保存参保人员购药小票、明细、外配处方及登记记录、购药登记本等以便备查。Р十三、设立宣传专栏和投诉箱,向参保人员及时宣传新的医保政策,并接受他们的监督,认真查实投诉的有关问题,做出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医保中心。Р十四、参保人员购药时应认真进行身份、证件、及处方的识别,要求证卡合一,严格执行刷卡购药范围,不允许串换药品,不允许兑换现金。Р十五、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来有问声,走有送声,并应告知参保人员服药剂量、方法和适应禁忌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