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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说明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方药品外配服务时,药师应当做好对处方审核、用药指导和药事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审核不规范的处方应该拒绝调配。Р4.4.5处方应当收集、保存,对不能收集的原始处方要做好登记记录或拍照保存到药品超过有效期2年。对特殊药品处方的保存是超过有效期3年。Р4.5非处方药的销售:Р4.5.1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的药品自购服务时,药师应当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医保非处方药进行用药指导。Р4.5.2对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的药品要合理指导和提供药学服务。Р4.5.3对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不属于医保范畴的要解释清楚,严禁介绍保健食品类、非药品类商品给参保人员消费。Р4.6遵守执业药师或药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和经营。Р五、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РZD-05-2017Р起草人:Р批准人:Р执行日期:Р起草日期:Р批准日期:Р版本号:Р1、目的:为加强药品购进、保存、销售质量管理,确保合法经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Р2、适应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门店。Р3、职责:门店各岗位人员。Р4、内容:Р4.1门店按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要求。Р4.2药品的采购:门店所经营药品品种采购由国家、省(自治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择优采购,由批发企业配送上门。Р4.2.1按照企业 GS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供货企业做好首营审批和首营药品品种的审批,并做好记录保存。Р4.3药品的收货:对医保药品品种的收货应当核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订单的一致,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记载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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