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确认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进行审核。Р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最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Р审批通过后,学校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平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A4纸质和电子版)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Р第五章日常管理及教育Р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Р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Р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Р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Р第十五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Р第十六条认定结果的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将作为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于高三学生,是否享受普通高中助学金将作为申请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重要参考。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平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Р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Р 附件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Р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