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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配合和维保服务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无法达到贵方及业主要求,贵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加上相应违约金(修复及赔偿费的一倍)可以从贵方支付我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保修款)中扣除,但不解除我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Р三、质量保修责任:Р1、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Р2、因我方的施工质量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贵方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Р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我方实施保修。Р4、我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贵司面致函(含传真与快递、邮件)我方 1 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贵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其他施工方赔偿)从贵方支付给我方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我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同时,我方每次需向贵方支付每次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的一倍作为违约金。Р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Р我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贵方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Р在接到贵方保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Р在接到贵方保修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Р同一维修事项经过 2 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 3 次未能解决,或未按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Р我方的维修方案不满足贵方要求,虽经多次(2次或2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Р我方人员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的做法,如有推诿、拖延、不准时、不履行对业主和贵方的约定或承诺,或有使用不合格的维修材料,有偷工减料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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