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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Р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Р    (一)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Р    (二)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Р    (三)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Р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受雇于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Р第十六条Р董事费Р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Р第十七条Р艺术家和运动员Р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Р    然而,如果该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这些活动,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Р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者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其他人,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Р    然而,如果这些活动是按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的,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一方应予免税。Р第十八条Р退休金Р    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Р第十九条Р政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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