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中涉及应收款项的有关规定,即:流动资产应包括:Р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一年内预期能够变现的商业应收款项和其它应收款:只要能对预期在一年内不能变现的金额予以揭示,则商业应收款项可以全部包括在流动资产中。”Р 2、不准备保留并能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Р 3、购置流动资产的预付款;和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一年内将要消耗的预付费用。Р 在起草本准则时,对有关的成熟做法和合理规定都尽可能地加以借鉴。Р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应收款项均有涉及,本稿充分考察了这些规定,但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对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尚不存在但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经济事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作了基本规范。Р 但是,本准则也有不足之处,第一,与基本准则中将待摊费用列入“应收及预付款”项目的外延不一致,应该说,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细化,但表述不清的范围容易使操混淆。Р 第二,对应收账款业务的处理,本准则规定我国采用总价法对应收账款作为入账的价值。将现金折扣作为理财费用,这符合国际惯例,但如果企业赊销金额较大,将导致虚增企业利润。针对这种情况,应在报表附录中增加披露本期应收账款中含折扣期内的重大现金折扣数据,使报表使用者分析企业的盈利状况。Р 第三,在计提坏账准备方面,国外的会计处理是按照历史资料来确定计提比例的,而且其方法可采用赊销金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我国虽然允许计提坏账准备,但是予以一定的控制。比如,对于在实物中不能收回的预付款项不能计提坏账准备等。Р 第四,未规范应收账款的抵借和售让这些前瞻性问题。因为为使资金运用更加灵活,我国的筹资方式将日趋多元化,应收账款的抵借和售让的问题将呈现出来。Р 第五,关于债务重整问题,现已经出台《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人有关问题将得到充分表述。弥补了只在应收账款中讨论债权人的问题的局限。郝春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