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所发生的涉金融类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金融机构的制度虽好,但执行力却大打折扣,“人情贷、关系贷、利益贷”等“问题贷”层出不穷。前车之鉴,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须强化自身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发生。Р (二)以多部门协同作战为基础,形成防范打击该类犯罪的合力Р 实践证明部门联动是打击该类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实践中,可以试建金融机构与司法办案机关实行坏帐、呆帐信息共享,为司法机关及时发现该类案件的犯罪线索提供支撑平台,同时,该类信息共享机制也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自身发现风险的能力。另外,案发后,金融机构应在第一时间为办案人员提供有关证据,坚决杜绝因“小算盘”问题而阻挠办案,放纵犯罪。Р (三)以涉金融类犯罪预防平台为基础,强化对该类案件的源头预防工作Р 各类办案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强化对该类案件的预防工作。例如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职务犯罪预警示教育基地”这一平台面向各级各类金融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强化风险意识、远离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同时,可以依托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接地气作用,面向社会群众普及各类防范金融犯罪知识,提升广大群众抵御金融类犯罪的免疫力。Р (四)严厉打击该类犯罪上游犯罪,使涉案犯罪嫌疑人无法实施该类犯罪Р 实践中,金融类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往往是采用假信息证明来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进而将贷款骗到手的。通过梳理发现,74%的涉金融类犯罪与假身份信息、假证明文件、假个人收入证明等情形相连。因此,加大对伪造国家公文罪等上游罪名的打击力度,使欲行骗者没有渠道获得相关的假冒证明材料,从而达到无法行骗的目的。Р 通过对近年来阳信县检察院所办涉金融类犯罪案件的梳理分析,笔者认为虽然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花样翻新地采用各种手段来骗取钱财,但只要“金融机关扎住口、社会公众擦亮眼”,该类犯罪行为就会得到有效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