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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财这一方面。侵犯财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是激情之下产生的,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所以我国现状并不急需降低刑责年龄。Р其次,当今中国缺乏降低刑责年龄的法律基础,降低刑责年龄法律上阻力大。Р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今16岁的刑责年龄的订立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劳动法》和《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提及儿童应该6岁入学,落后地区可推迟到7岁。根据我国9年义务教育规定我国青少年应在15到16岁才能完成义务教育。《劳动法》中的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说明法律上认为青少年16岁才具有决定自己行为并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更何况在国外很多刑责年龄较低的国家中Р,很多是有单独《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于未成年人单独适用的刑法以保护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降低刑责年龄不仅需要修改刑法,更需要修改更多相应法律规定,立法上就有很多的操作难度。Р最后,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现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Р美国纽约州曾于1978年颁布了《纽约州少年犯罪法》,试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事法院审判未成年被告人,来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但实践证明没有任何效果。在美国密苏里州1995年的一项评估中,176个少年罪犯(平均年龄为14岁)随机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传统的监禁改造。四年之后,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后者中却有74%被再次逮捕。这也说明将未成年进行刑事处罚的作用是远远低于教育改造的。我国今天应该更好地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普法教育,坚持义务教育。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Р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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