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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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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如果把他们送进未成年人犯罪监狱,这与现状差别有多大,对于未成年人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Р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应该改变的是教育和管理体系,而不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年龄。Р面对少年暴力事件,预防问题虽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可是事实就是我们做的并不到位。要想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那些经常违反刑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犯罪问题。仔细思考,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特殊方法。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侯,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Р有些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本身就是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失败的后果,再指望他们管教,对社会是不可靠的。而政府收容教养在现实中因为经费、人员、机构等等问题不容乐观,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放任这些“问题少年”在社会。因此,对于这类“问题少年”,政府要强制收容教养,但这种强制应在法院审理决定,特别应做好实体和程序上的保障,而不是一味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对“问题少年”的犯罪预防。Р最后,我想说,仅凭见诸报端的事件而断言相关法规的落后、而决定更改法条是极不合适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有更应该着手去做的预防,为什么要执着的去考虑降低刑责年龄呢。因此,现在到了政府和全社会承担责任的时候,毕竟围堵不如疏导!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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