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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0年)111号文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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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Р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Р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Р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Р 五、事故处理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Р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Р 六、其他要求Р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Р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Р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Р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Р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Р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Р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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