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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土资发2006 111号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第十九条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整理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区居民安置占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规划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图及相关的遥感和影像资料; (四)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项目区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台帐; (五)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及初验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六)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在 30日内组成验收组验收。第二十一条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结论。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审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审定合格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一轮周转;审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加倍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其所有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第二十三条验收组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挂钩项目区申报单位要做好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区申报到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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