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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Р 第七条内容审核人员的职责:Р (一)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Р (二)独立表达审核意见;Р (三)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Р 第八条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审核人员实施,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字。对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接到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回复。Р 第九条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Р 第十条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Р 第十一条文化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制定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题库,建立审核人员信息库。Р 第十二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及检查监督工作。培训工作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并纳入审核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取得证书的内容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1次后续培训。Р 第十三条内容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Р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Р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Р (三)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Р 第十四条对未按本办法实施自审制度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Р 第十五条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自审后应当按规定办理。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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