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Р(八)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能投入运行。Р(九)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修理或改造单位要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Р(十)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使用单位向装备部提出申请,装备部批准后方可使用。Р第六条压力管道的使用要求Р(一)使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在施工前向装备部提出申请,由装备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施工。Р(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Р1、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Р2、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Р3、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Р4、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Р(三)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以下制度:Р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Р2、巡线检查制度。Р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Р(四)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Р(五)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由装备部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Р(六)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