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照明体系。Р1.5 规划范围与期限Р1.5.1 规划范围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一致;如遇特殊情况,则由所在地照明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商决定。Р1.5.2 规划期限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起始年份为规划编制启动年份,规划期末年份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如遇特殊情况,则由所在地照明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商决定。Р1.6 适用范围Р本指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城市及县城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特大镇及经济强镇可产参造本指引执行。Р2 规划制定程序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一般按“下达编制任务——规划编制——规划审查——规划批准”的程序制定。Р2.1 下达编制任务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经费由政府财政支付。规划编制任务应委托给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与工程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确保编制队伍配备有城乡规划、照明、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委托方式及程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委托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照明主管部门向规划编制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或设计要点,明确规划编制任务。Р2.2 规划编制Р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本指引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编制规划所需的相关资料,听取相关部门和相关主体的规划设想与建议。Р2.3 规划审查Р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照明主管部门采用评审会等方式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规划进行评审,同时通过公示收集公众意见。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充分考虑专家、职能部门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形成规划报批稿。Р2.4 规划批准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批稿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具体程序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及通知为准。Р3 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