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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临中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40KB

文档介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的责任。Р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Р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Р 10、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在校学生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直接追究其责任。Р 11、对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Р予有关人员责任追究。Р 12、各类责任的追究,按照管理层次实行上连一级追究责任。Р 三、干部谈话制度Р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不定期与中层干部和普通教工谈话,谈话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每年一次定期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了解落实“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风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Р 2、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组织人事负责人要对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凡任职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谈话。谈话的重要内容是,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指出任职人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廉洁从政的要求。Р 3、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组织人事负责人要对免职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谈话,可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Р 4、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发现在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采取随时发现、随时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谈话要作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交学校人事部门留存。Р 5、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对所属干部(教师)按照不同性质,开展经常性不定期谈话,对于有问题苗头的人员应随时发现,随时谈话。Р 6、学校党组织每年对干部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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