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Р申请执行举证表Р一、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Р二、在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Р三、证明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事实,即限制在与执行案件相关的事实内。Р四、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应提供担保。Р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一个月内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调查后又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该案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Р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延长一个月,但举证期限不超过三个月。Р申请Р执行Р人Р基本Р情况Р姓名或单位名称:Р法定代表人:Р住所地:Р电话:Р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帐号:Р被执Р行人Р基本Р情况Р姓名或单位名称: Р现住所地地:Р法定代表人:Р电话:Р邮编:Р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帐号:Р被Р执Р行Р人Р基Р本Р情Р况Р不履行、部分履行及其它违反生效法律文书行为Р已保全Р情况Р已冻结银行存款情况:Р已查封财产情况:Р已扣押或质押财产情况:Р不动产Р情况Р房屋:Р土地:Р动产情况Р资金:Р设备(型号、数量)Р汽车(型号、牌照、颜色)Р债权情况Р投资情况Р合资情况Р要求返还物品的案件(物品种类、存放地点、现在地点)Р其它与执行本案有关证据Р 申请执行人(公章):Р 申请人(签字):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