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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5、检测、排放与监督 5.1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GJ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GJJ31的规定配备。 5.5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到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7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8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西安市市政工程局、长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肇蕃、吕土健、严嫣、谈志德、欧阳超、雷寐初、刘永令、李和平。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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