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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决的上访案件,应引导信访人到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Р(四)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应及时向县信访局反映,并及时报告县司法局;Р (五)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信访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律师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县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合法性。讨论结束后,由承办律师根据讨论结果写出书面材料,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向县信访局提供。县司法局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系会议进行研究;Р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Р(七)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做出明确答复,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解决。Р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Р(一)按时到县信访局指定的地点接待信访人;Р(二)按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接受群众监督;Р(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Р(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Р(五)在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保密;Р(六)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盲目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害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Р(七)要准确、全面、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不得随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 Р(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Р第十二条 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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