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而信访处置部门为了应对信访当事人非理性的利益诉求,不断强化防控式的涉法涉诉信访行动逻辑也就成为维稳压力下的不二选择。 3.排斥体制外社会力量介入信访运行过程。“防控式”的涉法涉诉信访行动逻辑蕴含着运行机制的自我封闭性,这种自我封闭运行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制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排除体制外社会力量的介入,目前工会、街道社区的积极分子、相关的法律与心理咨询方面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很少介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置过程,如此,失去新时期群众路线工作的优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难以发挥其规范引导的积极功能。由此,缺乏体制外社会力量介入的信访问题很难在信访处置部门获得有效解决,分散的信访当事人无法通过组织而汇聚成有序的群体,也无从通过组织来控制个体的无序表达。信访处置部门往往担心,一旦允许信访当事人依托社会组织来表达利益诉求,就可能出现大量对抗性组织与信访处置部门对立的局面,从而对社会治理构成威胁。因此,信访当事人Р?o法找到为自己代言的社会组织,没有社会组织介入也就无法形成规范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事实也证明,“当一个社会中各种分散的个体缺乏有组织的依托,或无法通过现存的组织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诉求时,一个偶然事件的出现都可能触发人们积蓄的不满,并会通过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8]由此,在防控式的涉法涉诉信访行动逻辑下,面对分散的犹如散沙般的个体信访当事人,信访处置部门根本无法有效应对,信访当事人采取极端化的诉求方式也就难以避免。Р 三、善治式运行: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运行的制度逻辑Р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理论”以后,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信访难题相继提出了信访法治化的战略思路。因此,“善治式”的涉法涉诉信访运行机制既具有域外当代治理理论的核心理念,又兼顾了中国历史与国情,为有效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提供了可行的路径,即以解决主体的多元参与和解决方式的法治化作为其行动逻辑与行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