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乙方所聘用人才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甲方代理。二、甲方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人员调动、辞职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接收、职称评定(确认)、辞职、出国(境)政审、出具人事证明、人事档案管理及转递等。三、乙方负责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假期、专业培训及思想教育等。乙方与聘用人员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约定。四、乙方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事管理人员负责人事业务工作。甲方对乙方的人事业务工作予以指导。五、乙方按规定缴纳聘用人员人事代理服务费,标准每人每月20元整。经双方商定,同意委托银行采用同城专项收款结算方式,乙方按月划拨受聘人员人事代理服务费给甲方。六、乙方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办理其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七、乙方如遇停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应妥善安置聘用人员,甲方协助办理聘用人员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八、乙方每年工商年检后15日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年月日帐户:建行岳阳支行帐号:35101515001050000943地址:湖滨东路319号二层邮编:361012电话:5396688(总机)5396632传真:53966665396620网站:箱: 乙方:(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人事负责人:人事经办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邮箱:注意事项:1、签订本协议时须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人事代理费定期借记业务付款人授权书”一式叁份(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要签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提供上级机关批文和相关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2、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如有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