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焊工、检验员钢印代号管理办法Р1、总则Р本办法规定了焊工和检验员钢印代号的使用和管理要求,适用于我公司压力管道、钢结构的打钢印和管理要求。Р2、钢印的使用要求Р2.1 我公司的手工电弧焊、埋弧自动焊、钨极氩弧焊工在焊接压力管道、钢结构I级和II级焊缝及关键节点焊缝后,必须清理焊渣和飞溅物,并在距离焊缝50mm处打上自己的焊工钢印代号。Р2.2 焊工钢印打完后交检验员检验,压力管道、钢结构I级和II级焊缝及关键节点焊缝经检验员检验合格,并在距离焊缝50mm处打上检验员的钢印代号。Р3、检验员Р3.1 本管理办法中的检验员系指项目部、工程部的员工。Р3.2 项目部检验员是指项目部直接分承包给相关方,项目经理指定的分管该相应工程项目的施工员。Р3.3 工程部检验员是指工程部经理指定的分管相应工程项目的施工员。Р3.4 焊接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工程部向质量管理科提报相应工程项目的施工员,质量管理科负责对该施工员编制钢印代码并发放钢印。Р4、钢印和管理Р4.1 焊工钢印代号由焊接责任工程师编排,质量管理科发放,钢印不准借用或代用,违者按违犯工艺纪律处理,若借用钢印,借者与被借者同样处理,被借者承担产品的焊接责任。Р4.2 焊工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钢印,否则检验员有权令其停止操作,停焊时间接怠工处理。Р4.3 钢印丢失及损坏向焊接责任工程师汇报,调查清楚后由质量管理科补发或换发并登记。Р4.4 钢印由质量管理科提出规格、数量计划,机动科统一购置。Р5、考核Р5.1 焊工、检验员钢印代号及焊接工程项目焊缝检查记录归档。Р5.2 焊工、检验员不按要求打钢印代号视情节按隐瞒质量事故处理,轻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400元/人次,重者按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Р6、备注Р本管理办法于2008年9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质量管理科。Р ***公司Р Р二0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