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警20多年的老民警来说,再熟悉不过了。近期又参加了县局组织公务用枪实弹射击训练,使我认识到了:使用枪支,是《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能否正确地行使这一职权,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作用。Р枪,作为人民警察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和保障自身安全的武器。身为人民警察的我们只有正确管理和使用才能发挥它的威力,否则它就会造成人民的无辜伤亡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把公务用枪视为是自已手中的权力,随意鸣枪或用枪威胁他人,到处耍威风并造成恶劣的影响,更有剩者将配发的枪支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也有的因保管不慎造成枪支、弹药丢失和被盗、被抢等而被犯罪分子用来杀人抢劫或实施其他各种暴力性犯罪活动,因此公安部在五条禁令中,将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列为禁令之首,要求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也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许。Р《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遇到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武器的使用规定了15种情形,并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由此可见,依法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权力,是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人民警察处置与制服暴力犯罪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人民警察保护自身安全有效方法。从以上重要作用看,枪支是人民警察的第二生命。Р因此,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更加认真学习涉枪的国家法律法规,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提高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吸取以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枪支事件中的教训,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严格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使公务用枪真正发挥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