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的申请书递交给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要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要求作出是否提供投资优惠的决定并将书面答复在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寄给投资人。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1.主管机关在作出同意给予投资优惠的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准备好标准合同供签订之用。2.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的条件1.合同期满后提供的投资优惠便被取消,也可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在合同期满前予以取消。2.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前终止合同效力: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某方的要求。3.主管机关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自书面通知投资人之日起3个月后单方解除合同:发现申请获得优惠的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在隐瞒事实或是失真的,而且政府部门依据这些资料作出了给予投资优惠的决定;投资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些情况下投资人要补缴按照投资优惠合同免缴的税款和关税并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罚款。4.在应投资人的单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投资人要补缴按照投资优惠合同免缴的税款和关税,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纳罚金。5.在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投资人要补缴按照投资优惠合同免缴的税款和关税。6.在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投资者要返还国家捐赠的实物或根据合同条款按照赠送实物当日的价值用等量货币补偿。第四章最后条款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稳定性本法生效之前与投资主管机关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优惠可以持续到该合同有效期满为止。第二十四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法令失去效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下列法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4年12月27日颁布的《外国投资法》;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上院199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国投资法)实施程序的命令》;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7年2月28日颁布的《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H.纳扎尔巴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