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复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报销。第十条领导小组设独立审计人员,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实施监督。第十一条对经费使用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督促纠正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务科,负责孵化基地的财务工作。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科应在金融部门为孵化基地建立单独账户。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务科会计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第十五条孵化基地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科应根据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状况,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第十六条财务计划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通过才能作为正式计划。第十七条年度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科应当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将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提交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第十八条根据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审核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第十九条孵化基地资金实行报账出纳和签字控制制度。银行存款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严禁白纸条抵库。第二十条建立孵化基地备用金制度。孵化基地需在银行保留一定的备用资金,本款项非经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同意,不得动用。第二十一条孵化基地所有的同定资产必须逐项登记入账,注明保管人和使用人。第二十二条孵化基地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一)?各项收入:租金收入、投资分红、集资补偿收入、捐赠救灾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收入等。(二)?各项支出:基础设置建设支出、工作人员报酬及管理费支出、物业支出、其他支出等。(三)?债权债务:个人和申位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借款和其他债权债务。(四)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省换热设备产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