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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 …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对改造后的二次供水水量、水质、水压等负责。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计划检修或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Р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Р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Р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持证上岗。Р 患有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Р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Р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Р城市供水、卫生、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检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Р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其他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Р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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