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Р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Р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Р(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Р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Р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Р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Р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Р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Р1.4 适用范围Р适用于黄平工业园区槐花工业区天然气泄漏事故、粉尘废气超标排放、油品泄漏事故、污废水泄漏事故、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消防废液泄漏事故。Р1.5 工作原则Р企业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Р(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Р(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使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