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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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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Р5.12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Р六、《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Р 6.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Р6.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Р6.3《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Р6.4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Р6.5《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Р6.6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Р6.7由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安全措施确认; Р6.8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Р6.9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安环部审批。Р6.10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安环部备案。Р6.11《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 年。Р6.12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适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Р6.13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Р七、相关/支持文件Р8.1《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Р8.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Р8.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07Р8.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Р8.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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