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场所的义务:Р(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Р(二)根据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定要求,对期货交割的商品到货情况进行查验;Р(三)配合交易所或委托的质检机构开展交割货物的质量检验;Р(四)保留交割业务相关的单证,并转交给交易所长期保管;Р(五)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Р(六)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Р(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交割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Р(八)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可能影响交割的疫情、重大事故、市政改造、自然灾害等情况; Р(九)出现可能影响交割业务的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Р(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Р第七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实行自查、交易所抽查制度。Р第二十九条?自查制度。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根据本工作办法、交割细则的实际情况,定期选择对交割设施、交割相关记录、业务能力等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Р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交割设施、业务能力、业务实绩、交割相关记录、客户满意程度等进行一项或多项抽查,并保存好记录,以检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予以积极配合。Р第三十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交割限量。Р第三十一条?对于推荐的客户出现违规、违约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车板交割客户的资格。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Р第三十三条?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Р第三十四条?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