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对保险金责任已尽到完全的说明、提示及解释等各项义务:原告在投保单声明栏明确签章和署名、向被保险人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并向被告做出承诺和认可,这充分说明原告对合同内容和结果是明确认识和自愿选择的; Р 原告作为建筑企业按建筑法购买团体意外保险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对该保险有义务知晓该险种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认识和注意义务不同于一般个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尽到审慎义务,换句话说对保险责任不应存在误解,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本案中保险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般、基本条款,双方订立了合同,投保人不可能不知道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既然是长期购买并花费了大额保费的保险,原告不可能对该保险险种不知情,若此,也明显违背了一个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和市场理性人支出费用的常理。Р 对医疗附加险,因为原告不愿购买,也没有实际购买,因此被告也无需对医疗费的赔付条件等做出特别说明,也无说明义务。Р 总之,原告对员工的雇主责任不同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以,原告对员工承担的全部金额让被告来承担,就是把雇主赔偿责任等同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这明显是错误的。建筑法、劳动法等规定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也说明了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商业补充责任保险而不是替代性责任保险。所以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约定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Р 综上,可知对于保险纠纷的处理,除了法具有民法思维之外,还需要具有事事法的思维,以避免以所谓的公平原则滥用导致真正的不公正! Р 参考文献: Р [1][英]约翰.T.斯蒂尔.保险的原则与实务.孟兴国,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 Р [2]许崇苗,李利,主编.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 Р [3]詹昊,陈百灵,冯修华,主编.保险法原理精解与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Р 作者简介:李振良(1967-),男,汉族,河南邓州人,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