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对象的一种错位。Р 我们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只有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纳税公共服务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把纳税服务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得到真正需要的纳税服务。因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只是“税源”,服务的是“纳税”,纳税服务就其对象而言应该是公平的,无论纳税人所纳税额大小、身份如何,对他们都应一视同仁,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而不能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搞特殊服务。Р (三)正确把握纳税服务内容的定位Р 税收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履行法定的收入职能,纳税服务也必然而且必须服从于这一目标。因为,纳税服务是服务于“纳税”需求而不是服务于“纳税人”本身。Р 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纳税服务是要求税务部门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帮助,降低纳税成本。税务部门满足的是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公共需求,而不是纳税人纳税事宜的本身,更不是纳税人其他方面的需求。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来,不是来喝茶休息的,也不是来办别的事宜的,而是来办税的。他需要的是纳税方面的服务,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服务。所以,基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必须紧扣“纳税”这个主题,不能“跑题”。基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非一张微笑脸、几句好词可以涵括,而应该向纵深拓展,为纳税人提供实质性的服务。Р “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中的“需求”和“满意”是有特定内涵的。需求与可能是一对矛盾,需求是无限的,而满足需求的可能却是有限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这就决定了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这项事业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同时,必然要求我们基层税务机关要积极思考、准确理性地确定纳税服务工作的定位,并解决好制约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层次问题,努力打造规范、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才能不断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