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方保密制度;Р(10)其它相关管理制度。Р 上述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Р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Р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Р第二十四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Р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Р(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Р(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Р(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Р(4)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相关规定。Р(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Р(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Р(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Р(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Р(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Р(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