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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管控方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建设;对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自行拆除或依法组织强制拆除。Р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编制全县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查处村民建房违法行为。Р 第四章责任追究Р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超批准用地面积建房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Р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期限既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 第十四条严格村(居)委会村民建房管理责任追究,每出现一起违法建房行为,扣减转移支付2000元,并给予村(居)土地管理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Р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中心所履责不到位造成违法建房的,出现一起对所长给予警示谈话;单个乡镇出现三起对所长给予诫勉谈话;单个乡镇出现五起对所长给予纪律处分。Р 第十六条乡镇建管站履责不到位造成违法建房的,出现一起对站长给予警示谈话;出现三起对站长给予诫勉谈话;出现五起对站长给予纪律处分。Р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责不到位造成本辖区内违法建房的,出现五起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警示谈话;出现五起以上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Р 第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Р (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Р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Р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Р 第五章附则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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